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7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超过100元人民币以上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上述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本合同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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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上述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超过100元人民币以上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 付。 2.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上述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因下列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属于我们规定的拒保职业范围;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13.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6. 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17. 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
他项目。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80%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100)×10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接受整容手术;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太平财富安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1年,一次性交费6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