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5%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5% 2. 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05%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2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05% |
交费期满后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105%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