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三年一还,稳定收益
癌症保障,健康基金
轻症重症,多重关爱
额外给付,保障更广
满期领取,两全其美
高额免检,投保便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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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10.3)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见10.4),且自确诊之日起30 日后(不含第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自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一 年 后 , 若 被 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癌症(见10.5),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癌症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生存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1.6)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40 周岁(含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0 周岁(不含4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6%给付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金 | 若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我 们 将 按 您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35岁的刘先生,是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购买了“农银爱无忧防癌保险计划计划”4份,选择20年交费,保险期间为30年,每年交费12520元,以下为各项保险利益:
1、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刘先生每三年仍生存,给付4000元。
2、若刘先生在1年后罹患轻症癌症,给付12万元,轻症责任终止,按给付金额降低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计划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1年内罹患轻症癌症,不承担责任,计划继续有效。
3、若刘先生在1年内罹患癌症,返还附加险已交保费,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1年后,若被保险人罹患癌症,给付40万元,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4、若刘先生在180天内因疾病身故,给付主险已交保费的105%;若刘先生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18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40万元,合同终止。
5、若刘先生生存至满期,给付198880元,计划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