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4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我们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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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原位癌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如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周岁,《吉福安康重疾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每月缴费1431元,15年共缴纳保费257580元,保险期间2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