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3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入住医院5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6天数7与3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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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与3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8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二、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 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