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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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意外保障产品,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烧烫伤及一至七级残疾。
谁能保
0-55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残疾给付比例最高以100%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烧烫伤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自杀、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残疾给付比例最高以100%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烧烫伤程度对应给付比例。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残疾
基本保险×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已交保费×110%+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已交保费×110%
意外烧烫伤
基本保额×烧烫伤程度对应给付比例+已交保费×110%+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已交保费×110%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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