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出租汽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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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驾驶出租汽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我们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一、 凡驾驶出租汽车或正规驾驶培训中心学员、教练,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所在公司或驾驶学员、教练所在培训中心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5、 被保险人违反所在出租车公司或培训中心规定的行为;
6、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
16、 被保险人因非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
17、 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意外事故;
18、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9、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隐瞒、欺诈行为、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故意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违反所在出租车公司或培训中心规定的行为;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意外事故;非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