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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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残疾,我们根据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障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隐瞒、欺诈行为、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流产、分娩;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