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一)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二)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三)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
(四)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五)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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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费。 |
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费用。 |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 保险期间内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将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或安排当地安葬,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
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费用。 |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始、终止时间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合同投保人。
(二)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应为二十四周岁或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经本公司同意,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三)参保类型
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每一主被保险人参保类型分为单人保障、夫妇保障、亲子保障、家庭保障等四种类型,即:单人保障,无附属被保险人;夫妇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亲子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家庭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费。
(三)不符合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试验性医疗费。
(四)根据工伤补偿、职业病或其他与职业疾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中获得补偿的费用,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获得补偿的费用。
(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设备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六)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七)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费用。
(八)为个人舒适或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单人病房、房屋打扫、访客膳食和住宿、电话、家庭设备、旅行费、本合同没有列明的急救费以及其他非医学必需的服务和设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九)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此后按疗程使用的处方药品费用)。
(十)健康检查费,免疫费,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十一)非处方药品和设备、戒烟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膏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十二)未经被保险人医师推荐的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和语音治疗费,但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师完全了解相应治疗后同意如此治疗的情形不在此限。
(十三)视觉治疗相关费用,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校正手术费。
(十四)静养疗法、监护及家居照料费,在护理之家、养老院接受护理费,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费,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等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治疗费,医疗机构已实际成为或倾向作为被保险人住家或常住处情形下发生的费用,完全或部分因为家庭原因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五)选择性手术和治疗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而发生的、非医学必需的费用。
(十六)无论是否出于心理目的而进行的美容、整容(包括牙科治疗)费用。
(十七)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或祛除费,白癫风治疗费,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费。
(十八)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费用。
(十九)与脱发相关的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型脱发或其他种类秃发的治疗,以激光、电解、蜡或其他方法祛除毛发,发生男性型脱发、女性与年龄相关脱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脱发等情形时的头发移植。
(二十)戒烟治疗费,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及相应并发症治疗费。
(二十一)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关的移植费用。
(二十二)任何类型助孕费(包括受胎药、不孕不育症药、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代理怀孕以及其他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怀孕、妊娠并发症、分娩、产后护理费等。
(二十三)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
(二十四)不孕不育症治疗费用,但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为查明不孕不育症原因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第一,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已连续投保享有本保险保障两年或以上,第二,投保时对不孕不育症不知悉且未采取过任何形式的辅助生育措施。
(二十五)选择性流产及并发症费用。
(二十六)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男性或女性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包皮环切术,生育前培训,选择性剖腹产,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二十七)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怀孕及相关症状治疗费。
(二十八)对由酒精、溶剂或毒品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费。
(二十九)对完全或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费。
(三十)眼镜、隐形眼镜,被保险人享有眼科保障情形不在此限。
(三十一)除紧急牙科外的其他牙科治疗费(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治疗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十二)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定制或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费,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费:自动轮椅或自动床、额外的牙科切磨器、助听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三十三)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或相似的器具费,医师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假体或耐用医疗设备不在此限。
(三十四)矫正鞋或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任何其他预防性的服务或器材)费,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老茧、角质化)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
(三十五)常规足部治疗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足部治疗情形不在此限。
(三十六)在政府当局指导下,实施的与传染病相关的治疗、药品、设备、服务和紧急医疗运<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费用 |
门诊医疗 | 实际费用 |
分娩和新生儿医疗费用 | 分娩费用+新生儿费用 |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 实际支付费用 |
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等;人造心脏移植;任何康复费用等;任何精神疾患等费用;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