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终身残疾,则我们将赔偿下列项目。
1、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向其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的残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在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以上责任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事件发生之后的义务
a) 接受我们指定的医生对其身体情况进行的检查。我们将支付由此引发的必要费用;
b) 授权提供治疗或专业意见的医生、其它保险人和当局提供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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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死亡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凭证中指明的个人或描述的群体。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出生满60天至70周岁。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任何身体健康、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个人,都可以成为本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持有有效工作许可、就业准证或家属准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居住地址的永久居住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也可以成为本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的被保险人返回以上居住地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回国籍所在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属被保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年度多次旅行保险和短期一次旅行保险:
一、对于年度多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长度不超过42天。
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单上列明的为准),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终止。
二、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只覆盖具体的一次被保险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及时间长度由您和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一、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或进行职业运动(但不包括在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进行的娱乐活动)或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但不仅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如果该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未在此中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在承保之前告知我们以确定是否承保该风险;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9、战争、入侵、外敌活动、恶意或者有战争危险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造反,达到起义程度、军事行动程度或者篡位程度的民变骚乱;任何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且不限于由任何人或者组织使用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暴力,不论此人或者组织独立行动或者代表或联合某组织或者政府行动,其动机为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者民族原因,包括对政府造成影响和/或造成大众或者部分大众恐慌。及为控制、防止、镇压本条所述情况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因其发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损失、赔偿、成本或者费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12、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
13、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14、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承运人提供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5、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16、任何在保险单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17、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18、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19、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二、无论前款何种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罢工或怠工行为;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在建筑工地、矿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