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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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艾滋病毒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我们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且符合合同规定的,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为血友病患者;
10、被保险人输注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由其同意用于临床治疗的全血及成份血;
11、被保险人在一次治疗过程中,既接受输血,又使用了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浆蛋白制品;
12、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输血治疗;
13、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所致;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7、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已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感染艾滋病病毒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血友病患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等;已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输血治疗;既接受输血,又使用了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浆蛋白制品;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