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2007》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2007》的保险费之和。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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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返还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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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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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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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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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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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2007》已交保险费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则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