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关爱E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关爱E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关爱E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关爱E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