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中保障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区分以下5 类:
1. 私家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2. 出租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法营运的出租车(需符合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定义)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3. 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需符合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定义)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4. 航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航班班机期间5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5. 其他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遇上述四类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遭遇上述五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接受医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按第五条中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时符合第五条中所列的多类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导致身故的意外伤害类别的相应保险金额大于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那么我们按导致身故的意外伤害类别的相应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导致身故的意外伤害类别的相应保险金额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不同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时本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款保险责任。同时符合第五条中所列的多类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及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本合同所承担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以第五条中约定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第五条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本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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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180日内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已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 对已支出的、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及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 付。 2.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前没有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已支出的、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的不同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10天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超出我们可承保的职业范围;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4. 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5. 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 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
项目。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100)×80%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100-已获得补偿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和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在中国境外和台湾、香港、澳门产生的医疗费用;分娩、流产、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