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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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死亡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后180天内导致一至七级伤残,则按保险金额乘以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欺瞒、故意犯罪、自杀、精神疾病、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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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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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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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额-已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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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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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至七级伤残,可领取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