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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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2 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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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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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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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之日起,每2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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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年交保费×交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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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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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年交保费×交费年数
(生存至88周岁,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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