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 周岁但未满2 周岁 40%
满2 周岁但未满3 周岁 60%
满3 周岁但未满4 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 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每3 年给付一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 个保险 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的交费期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 生存保险金,交费期满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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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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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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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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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保单交费期内,每3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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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交费期内最后一次领取生存金起,每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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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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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生存至10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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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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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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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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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 周岁,未满2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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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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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 周岁,未满3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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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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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 周岁,未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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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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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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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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