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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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 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和附加于主合同的《太平附加福康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 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 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我们所承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住 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身故;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重大疾病;因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自伤、自杀、未遵医嘱、感染艾滋、牙齿修复、康复性治疗、美容整形、先天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性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导致住院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附加福康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一、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十二、 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 性病、精神疾患、职业病、特定传染病。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
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和附加于主合同的《太平附加福康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 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
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我们所承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住
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主险--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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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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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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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已交费年数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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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交费期限 |
附加险--太平附加福康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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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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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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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1000 (若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住院,则不给付该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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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