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高费用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责任终止。 |
高费用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高费用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高费用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高费用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9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