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
基本养老保险金 |
自合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1.如果选择按月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2.如果选择按年领取,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养老保险金。自合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保证给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长寿养老保险金 |
自合同的长寿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长寿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长寿养老保险金: 1.如果选择按月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长寿养老保险金; 2.如果选择按年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813×120%给付长寿养老保险金。 |
投保年龄:0-54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