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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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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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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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取得运营资格的供暖单位,均可投保。
谁能保

取得运营资格的供暖单位

范围
暂无说明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提供供暖服务区域内的暖气管道(含暖气片) 突然破裂或泄漏致使水流外溢,造成取暖用户房屋内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取暖用户违反规定私自改动、改装管道、暖气等设备;

(七)取暖用户或供热单位的故意行为以及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破裂;

(八)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泄漏;

(九)使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管道、暖气片等设备而致使供热管道暖气片出现的破裂;

(十)地震。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七)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八) 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九) 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十)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的财产以及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十一)所有安装在房屋外部的供热管道及设施的损坏;

(十二)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取暖用户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十三)因保险事故而致任何人之人身伤害及因此导致的费用支出;

(十四)取暖用户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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