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与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猝死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猝死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猝死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述伤残项目中的2至10级伤残(一种或几种),则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我们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现金价值与已交纳保险费的现金价值相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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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与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猝死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猝死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猝死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述伤残项目中的2至10级伤残(一种或几种),则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保险公司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其现金价值与已交纳保险费的现金价值相同。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述伤残(一种或几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