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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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 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 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向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投保人为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合同最后复效后的 新保险期间开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 效,则为合同最后复效后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按合同项下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中 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8)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