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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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6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且在年满65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70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45 岁)投保“幸福享悦”,李女士为投保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交费期间:5 年
基本保险金额:1709 元
可获得如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