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05 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生存金、身故保障、还有保单红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6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且在年满65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70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保险案例

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45 岁)投保“幸福享悦”,李女士为投保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交费期间:5 年

基本保险金额:1709 元

可获得如下保障: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86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