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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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种重疾,确诊给付,一次性赔付100%保额,赔付后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种轻症,给付5次,每次按30%基本保额,独立保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种特定疾病,在重大疾病给付基础上额外给付100%保额 |
身故和高残保险金 | 未满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未满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确诊轻症可免交后期保费。 |
特定肿瘤切除手术保险金 | 对应器官特定肿瘤切除提供不同比例的保障,肺脏、肝脏、胰脏、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特定肿瘤切除术赔付基本保额的10%;食道、胃、小肠、大肠、乳房特定肿瘤切除术赔付基本保额的5%;脊髓、心脏特定肿瘤切除术赔付基本保额的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肿瘤切除术、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