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费用或者需要海外就医服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海外就医服务:
(1)既往症;
(2)器官移植手术并发症,不包括在大中华以外地区就医期间发生的,且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器官移植手术引起的术中及术后与手术直接相关的并发症;
(3)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除外)、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的疫情、任何其他不寻常或者灾难现象。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通知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大中华地区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被保险人产生的各项费用;
(2)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3)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4)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5)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6)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7)被保险人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8)被保险人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但在医疗机构与医生或者医疗专业人员在治疗期间进行沟通除外;
②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③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④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9)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10)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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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2)药品费(3)材料费(4)医生费(诊疗费)(5)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6)检查化验费(7)治疗及手术费用(8)转运费(9)器官移植费(10)骨髓移植费用(11)翻译费。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
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晚(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大中华地区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大中华地区,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保险公司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