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治疗该特定疾病所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特定疾病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开具时间须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之日起三年内;
(2)该药品是对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3)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每次开具的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一所列明的药品清单中所列的药品;
(5)该药品符合本合同2.4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该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发生的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发生的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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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治疗该特定疾病所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保险公司按照特定疾病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开具时间须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之日起三年内; (2)该药品是对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3)该药品的药品处方每次开具的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属于合同附表一所列明的药品清单中所列的药品; (5)该药品符合合同2.4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3)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4)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均除外);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1)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