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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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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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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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附加健康人生E款的保险费之和(不计息);
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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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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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附加健康人生E款重疾”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3%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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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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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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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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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向疾病保险金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患少儿特定疾病,赔付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患少儿特定疾病则赔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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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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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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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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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保险公司承担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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