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对被保险人支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即: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100元/日
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三项责任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免于收取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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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即: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100元/日 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保险公司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三项责任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免于收取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涉及9.重大疾病定义中第9.36条、第9.81条、第9.82条、第9.98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政府依法拘禁或者入狱期间伤病;
(5)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
(6)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10)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牙科治疗;
(11)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者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的治疗(但涉及9.重大疾病定义中第9.29条、第9.34条、第9.88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12)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者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药,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