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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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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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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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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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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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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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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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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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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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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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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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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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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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附加如意安心重疾”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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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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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和“附加如意安心重疾”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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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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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保险公司承担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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