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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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轻症,可豁免剩余应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已交保险费,18周岁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 |
高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高残,保险公司给付已交保险费,18周岁及以后高残,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