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 住院治疗,按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 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的住院治疗,按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 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在中国境外接受治疗、未告知既往症、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避孕、节育、疗养、康复治疗、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住院,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