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 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 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 《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 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交费期间 | 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 |
交费期满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 |
生存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全能宝B款住院津贴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