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 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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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 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残,给付高残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 款重大疾病 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 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残,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泰 康附加全能宝贝A 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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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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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疾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