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或者转入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 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年金的金额。
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年 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 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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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a) 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b) 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6)。 (2) 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已交纳或者转入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部分 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年金的金额。 |
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年 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 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累计所交保费为 15年 * 30000元 = 450000元)
投保3年后,每年可领保额的30%(23730 × 30% = 7119)元,一直领取到99岁
每年7119元*(99年 - 2年)= 690543 元总计领取690543元 - 本金450000元 = 240543
80岁返还累计保费120% (所交保费450000 × 120%) = 540000元
实际领取540000元 - 本金450000元 = 获利90000元
生存金及年金分红若不领取,自动进入万能帐户,享受最低2.5%保底利率,实际年化利率真4.8%,月复利计息,一年滚动12次。
至张小三30岁时,万能帐户总价值为849550元
30岁帐户价值849550元 - 本金450000元 = 盈利399550元
至张小三99岁时,万能帐户总价值为28719884元
99岁帐户价值28719884元 - 本金450000元 = 盈利28269884元
99岁最终领取金额为累计所交保费(本金)的63.82倍
(以上数据按万能演示中档计算,还有高档)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 —— 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30%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领至9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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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x 120% (80周岁时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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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未满80周岁 | (已交保费x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80周岁 | 0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附加险 ——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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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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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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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可申请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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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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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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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为0岁儿子投保泰康鑫瑞人生,年交保费30000元,交费15年,享有保额2373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