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进入第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生存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我们不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生存保险金给付需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两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金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的120%、转入保险费两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金额。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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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两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 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金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同的趸交保险费的120%、转入保险费两项之和,但须扣除您 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的 金额。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进入第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生 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 下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一个本附加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 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每年按照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 低于约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约定 的最低金额,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中 断后,未来的生存保险金给付需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将一 次性给付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120%-已领取保险金)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余额 | |
生存金 |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第3年可申请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