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如下约定向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
(2)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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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向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若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数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50%; (2) 若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数额为合同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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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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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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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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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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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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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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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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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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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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