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
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我们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年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年金给付需由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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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年 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 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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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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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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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保单生效三年后可申请,申请后每年领取一次,领取年金后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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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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