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以下称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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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准);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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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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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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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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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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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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