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

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

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旅行中遭受意外在180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意外伤残保险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技表演、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1)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非法使用交通工具,或者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2)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者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

乘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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