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
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
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
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180天后,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合同生效180天内,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用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