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您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身故,我们将豁免自您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项下您剩余未交纳的保险费,直到本合同交费期满日。
您剩余未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 您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费;
(3) 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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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 合同生效起 1 年后身故,我们豁免身故起合同剩余未交纳的保险费,直到合同交费期满日。 剩余未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1) 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费;(3)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在年满 30 周岁后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2) 累计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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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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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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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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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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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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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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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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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为自己快一岁的小女儿投保了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3300元,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至3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