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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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害医疗保险金。 若发生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发生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
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
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
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9)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车;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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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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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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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医疗费用-100元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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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在中国境外接受治疗、未书面告知既往症、打斗、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非意外所致整容手术、感染艾滋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0-55周岁投保泰康如意宝综合意外家庭保障计划,选择主险“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附加险“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000元,保费合计300元,保险期间1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