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1) 我 们 收 到 首 次 保 险 费 ( 若 曾 复 效 , 则 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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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患有癌症;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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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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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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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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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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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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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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