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进行手术治疗,对该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接受的手术治疗,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手术津贴保险金额及施行手术的等级对应的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即:手术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名下的手术津贴保险金额×施行手术的等级对应的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被保险人本次治疗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后续手术治疗,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手术津贴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该被保险人本次治疗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后续手术治疗,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手术津贴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手术津贴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手术津贴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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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津贴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进行手术治疗,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接受的手术治疗, 我们根据合同项下手术津贴保险金额及施行手术的等级对应的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即:手术津贴保险金=手术津贴保险金额×施行手术的等级对应的比例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境内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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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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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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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施行手术等级对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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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告知既往症、不育不孕治疗、传染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中国境内意外接受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