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投保的健康保障产品,主要保障32种重大疾病,还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2.1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见9.16)。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疾病身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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