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保障责任简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保额+已交保险费(含被豁免部分)”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全残,我们按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您需继续缴纳身故及生存保障部分的保险费,身故及生存保障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满期给付等价于所有保险费的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者投保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本计划的后续保险费,保障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按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累计已交的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累计已交的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累计已交的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
1、初入职场人士的意外+养老计划
小李:男,23岁,月薪:3000。刚刚毕业的他还没有太多的收入,一旦发生意外自己无法承担而且还要父母花费很多,所以他选择了e爱家意外伤害养老计划。
保障计划
保险利益
小李可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意外伤害保障:
如小李不幸因为意外身故,可获20万元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
70岁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10302.3元。
两全保障:
若小李在保障期内(70岁前)未发生意外而死亡,也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交保费。
豁免保障:
若小李因意外伤害或者投保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本计划的后续保险费,保障继续有效。
2、商场精英个人意外+养老保障计划
林女士,35岁,外企高管,月入30000。职场精英虽然收入可观,但面对意外仍旧需要保障,对于高收入者来说,高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
保障计划
保险利益
林女士可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45周岁
保险期间
保障到60周岁或70周岁
缴费方式
10年、15年、20年
主要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和满期养老金 责任免除
泰康附加 e 爱家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活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e 爱家两全保险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附加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同类产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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