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所含主险《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附加险保单账户价值的年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主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保险计划
“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对主合同项下的红利和约定进入其中的生存类保险金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二、计划特色
? 多—分红万能,收益连连
? 快--年年给付,终身不断
? 好—定期给付,安享晚年
? 省—保费豁免,彰显人性
三、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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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如果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②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生存保险金 | 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应交纳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
特别保险金 | 在每交满 5 年保险费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保险费的 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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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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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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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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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50% (若交费期不低于5年,每交满5年保险费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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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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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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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至身故,每年领取一次) |
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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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8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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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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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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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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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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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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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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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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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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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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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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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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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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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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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从主险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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