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关爱金。 |
| 年金 | 自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 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养老年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养老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合同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给付比例由养老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但每次养老年金领取的金额、养老年金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该保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