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特色
好--收益好:领取递增,两个账户
久--领取久:领取到终身
活—账户活:交费活,领取活,追加活
强—功能强:年金分红加万能,有豁免,功能强
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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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费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年满18周岁后至年满60周岁之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纳保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年满60周岁后至79周岁之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四倍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79周岁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180天内造成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豁免此后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180日后发生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至年满60周岁前,每生存一年,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年满60周岁后,每生存一年,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180天内身故,则自身故后至最后保险期限,我们将豁免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180天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特别保险金 | 若交费期间大于五年,每生存五年,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保险金。 |
持续保险金 | 交费期内,每生存一年,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给付持续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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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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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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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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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2% (保单交费期内,若生存,则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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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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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50% (若交费期不低于5年,每交满5年保险费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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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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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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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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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3.6倍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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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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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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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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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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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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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未满7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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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60周岁后生存受益人应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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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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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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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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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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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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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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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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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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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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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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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从主险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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